1、夫妻离婚前共有的房产,离婚后约定将房产转为个人独有的,应按规定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2、夫妻结婚前个人独有的房产,婚后约定转为夫妻共有的,应按规定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1、卖方、买方夫妻双方到场,提交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户口簿、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方契税发票(到市地税局缴纳);
3、买卖协议书;
4、房屋所有权证。
备注:民房先有测绘人员现场测绘
1、买卖双方准备登记材料并向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接受询问;
2、登记机构进行初次审核,买卖双方缴纳各种税费;
3、登记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通过,领取房产证。
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3号
0527-84465220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56号
0527-84396262
住宅4.2元/㎡+92元,非住宅7元/㎡+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