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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个人所得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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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站> 宿迁办事指南> 宿迁个人所得税办理> 宿迁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信息

宿迁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本指南侧重讲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办理,其他情形的纳税申报办理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服务

办理材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办理流程

1、 亲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2、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3、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4、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温馨提示:

1、纳税申报表可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2、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者的申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详情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信息

宿迁网上办税服务大厅:http://www.jsds.gov.cn/

办理地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时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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